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3778号
贾成芳、骆洪生: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明发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成芳、骆洪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宁房预售合字2014325646号)及《补充协议》;2、判令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撤销网签备案;3、判令解除原告对二被告与第三人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担保。4、判令二被告与第三人配合注销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口大道37号明发新城中心02幢3单元523室房屋预抵押登记;5、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解约违约金及赔偿金合计:172082.88元;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年九月一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768608/86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