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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刘保朝诉被告朱根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8-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2555

朱根洋

本院对原告刘保朝与被告朱根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255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朱根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保朝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朱根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年二十六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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