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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赵之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8-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8965

赵之强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赵之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896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赵之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费8259.59二、被告赵之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垫付理赔款52324.12支付违约金(以52324.12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8日2017年7月17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40,保全费955元合计3195元由被告赵之强负担3145元,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〇八月十四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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