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1669号
颉晓龙、张小建、江苏洛莱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袁桂华诉被告颉晓龙、张小建、江苏洛莱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一、被告颉晓龙、张小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袁桂华借款本金98500元,支付至2018年7月22日利息1275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23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985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及利息;二、如被告颉晓龙、张小建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袁桂华可申请以拍卖、变卖抵押物位于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号幢203室的房屋所得价款在被告颉晓龙、张小建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三、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颉晓龙、张小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颉晓龙、张小建、江苏洛莱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四、驳回原告袁桂华其他诉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2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