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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杜家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8-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8980

杜家玲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杜家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8981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杜家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费3546.5元;二、被告杜家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垫付理赔款33792.42元及支付违约金(以33792.42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12月23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18元,保全费587元,合计1805元由被告杜家玲负担1755元,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〇八月十四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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