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 0111 破12号
本院根据南京宣敭泰商贸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5 月11日裁定南京海汇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7月13日指定江苏钟山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南京海汇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请你(你单位)于2020年10月16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8号万达商务楼 C座17楼;邮政编码:210019;联系电话:李贺 1475161999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南京海汇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债务人、财产持有人应向南京海汇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0月30日10时00分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二十法庭(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南京海汇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移交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执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对南京海汇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特此公告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