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10178号
梅含:
本院对原告南京市浦口区起升木材经营部诉被告梅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10178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第4页中的第8行、第9行、第10行“案件受理费764元,由被告梅含负担(原告南京市浦口区起升木材经营部已预缴382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382元,并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缴纳382元)”,现更正为:“案件受理费764元,保全费410元,合计1174元,由被告梅含负担(原告南京市浦口区起升木材经营部已预缴792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792元,并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缴纳382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八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赵璐瑜
联系电话:025-83768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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