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6378号
胡乐勤:
本院对原告徐仕保诉被告胡乐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6378号民事判决书(解除原告徐仕保与被告胡乐勤于2019年4月2日签订的《机动车收购合同》;被告胡乐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徐仕保违约金800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胡乐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八月四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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