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6401号
刘栋:
本院对原告郭成银诉被告刘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640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郭成银房屋租金86000元及利息(以8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郭成银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40元,由原告郭成银负担809元,被告刘栋负担193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八月三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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