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郭成银诉被告刘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8-0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6401

刘栋:

本院对原告郭成银诉被告刘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640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郭成银房屋租金86000元及利息(以86000元为基数自20197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819日,自20198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郭成银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40元,由原告郭成银负担809元,被告刘栋负担1931)。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八月三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