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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景宏梅诉被告宋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8-0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5424

宋先琴:

本院对原告景宏梅诉被告宋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542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宋先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景宏梅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其数自2019613日起至20198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8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宋先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八月四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