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刘云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风意美容中心、第三人徐艺消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8-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4610

南京市浦口区风意美容中心、徐艺

原告刘云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风意美容中心、第三人徐艺消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461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南京市浦口区风意美容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刘云各项费用共计11621元;二、驳回原告刘云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南京市浦口区风意美容中心负担(原告刘云已经预交案件受理费425元,被告南京市浦口区风意美容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刘云425元,并向法院账户缴纳42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承办法官:苏晓

联系电话:025-83768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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