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强清4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江苏久隆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裁定受理被申请人南京久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担任南京久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
南京久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在2020年9月15日前(节假日除外)向南京久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通信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1号紫东国际创意园A1幢3层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联系人1:蒋建秀,联系电话:13951621233;联系人2:周世雄,联系电话:13645297257;邮政编码:21004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需按清算组要求的格式填报债权申报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清算财产分配方案提交清算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査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南京久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以及相关人员应当向南京久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交付财产或移交资料。逾期清偿或返还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院定于2020年9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召开南京久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清算会议(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清算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