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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闫丽兵诉被告青岛鑫海金鸿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杜立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7-3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9949

青岛鑫海金鸿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杜立中

本院受理原告闫丽兵与被告青岛鑫海金鸿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杜立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994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青岛鑫海金鸿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闫丽兵人民币247466元以及利息(以247466元为基数,自201510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杜立中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4415元,保全费3070元,合计7485元由被告青岛鑫海金鸿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年七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傅亚峰

联系电话:025-83768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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