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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杨剑诉被告黎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7-3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5995

黎平荣:

本院对原告杨剑与被告黎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599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黎平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剑人民币612000元及利息(以612000元为基数,20197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819日,自20198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920元,保全费3670元,合计13590元,由被告黎平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