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5995号
黎平荣:
本院对原告杨剑与被告黎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599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黎平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剑人民币612000元及利息(以61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920元,保全费3670元,合计13590元,由被告黎平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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