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潘恒山诉被告高正云、焦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7-3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7121

高正云、焦有琴:

本院对原告潘恒山与被告高正云、焦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712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高正云、焦有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潘恒山人民币37060元并支付利息(以37060元为基数自20197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26元,由被告高正云、焦有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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