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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金象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07-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2130

杨涛: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金象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费5472元、公摊水电费1048.66元、违约金/滞纳金11080.8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10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陈安

联系电话:025-8376853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简案团队(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