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顾庆良诉被告王培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07-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2115

王培玉:

本院受理原告顾庆良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30000万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0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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