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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浦口永丰塑料厂破产清算一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日期:2020-07-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5

本院根据债权人王章斌的申请,依法裁定受理债务人南京浦口永丰塑料厂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担任南京浦口永丰塑料厂管理人。南京浦口永丰塑料厂的债权人应于2020108日前(含当日)向南京浦口永丰塑料厂管理人【通信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中心10楼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10019;联系人1:李云明,联系电话:15195996818;联系人2:吴昊;联系电话::18652920035】申报债权。申报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南京浦口永丰塑料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南京浦口永丰塑料厂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1023日上午930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