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5498号
姚建斌:
原告南京盛鑫铁链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建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549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姚建兵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南京盛鑫铁链制造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6000元;二、驳回原告南京盛鑫铁链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被告姚建兵负担(原告已经预交475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475元并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缴纳47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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