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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南京金陵轧钢(联合)公司申请裁定受理南京金桥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一案裁定公告
日期:2020-06-0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强清9

本院根据申请人南京金陵轧钢(联合)公司的申请,依法裁定受理被申请人南京金桥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担任南京金桥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南京金桥钢管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南京金桥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68号润和创智中心C7楼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彭鹏,电话:13151575711】申报债权,申报债权应提交与债权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在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法律规定之程序行使权利。逾期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需自行承担申报费用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南京金桥钢管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的,清算组将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

特此公告。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