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5728号
柯国良:
原告孙红梅与被告柯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572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柯国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孙红梅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4年9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2元,由被告柯国良负担(原告孙红梅已经预交案件受理费331元,被告柯国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孙红梅331元并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缴纳33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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