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汪伦为诉被告赵龙、南京呼尔迅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博强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7-0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4858

南京博强房屋拆除有限公司

 原告汪伦为与被告赵龙、南京呼尔迅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博强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485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赵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汪伦为损失人民币83701.6元;二、被告南京呼尔迅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汪伦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2元,鉴定费2353元,合计3245元,由被告赵龙、南京呼尔迅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947元,由原告汪伦为自行承担1298)。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苏晓

联系电话:025-83768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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