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0)苏0111破4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刘盼谦的申请,依法裁定受理债务人南京滨力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担任南京滨力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南京滨力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7月31日前(含当日)向南京滨力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28号地铁大厦19、21楼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10008;联系人1:刘宝,联系电话:13951082761;联系人2:张茜,联系电话:19951793637】申报债权。申报须提交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对于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且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南京滨力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南京滨力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8月14日上午9:30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