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李维超诉被告霍寅萍、张小华、赵巍、朱传保清算责任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06-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1670

张小华、赵巍、朱传保

本院受理原告李维超诉被告霍寅萍、张小华、赵巍、朱传保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要求被告123作为股东归还消费款170314.36元及违约金8515.72元,被告4承担担保责任)、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14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年六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联系电话:025-83768622/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