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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李孟阳诉被告北京新尚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6-0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8284

北京新尚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原告李孟阳诉被告北京新尚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828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北京新尚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李孟阳商品款938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北京新尚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李孟阳已预交25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李孟阳25元,并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缴纳25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赵璐瑜

联系电话:025-837685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