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8921号
曹永丽:
本院对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永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892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曹永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9997.09元、截至2019年7月23日的利息及逾期利息18648.79元,合计168645.88元,并继续支付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及逾期利息;被告曹永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94元,由被告曹永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承办法官:赵璐瑜
联系电话:025-837685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