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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壹比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定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6-0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7461

杨定营:

本院对原告南京壹比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定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746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定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壹比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5573元、公摊水电费900元,合计6473元;驳回原告南京壹比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定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赵璐瑜

联系电话:025-837685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