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321号
张新:
本院受理原告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仁邦医药有限公司、张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货款1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5万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95倍,自2019年1月31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暂计算至起诉日的利息为1802.53元;其中5万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95倍,自2019年3月31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暂计算至起诉日的利息为1107.44元;其中6万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95倍,自2019年5月31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暂计算至起诉日的利息为466.54元);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年六月三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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