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窦仕华诉被告刘春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06-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2595

刘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窦仕华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5月至7月房屋租金7500元及利息(同期银行利率四倍至实际付清之日);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1日物业费636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使用的燃气费100元、电费40元;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年六月一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