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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佰攀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洪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6-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8936

黄洪明:

本院对原告南京佰攀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893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黄洪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支付原告南京佰攀玻璃有限公司货款39000元及利息(以39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8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南京佰攀玻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被告黄洪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十一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