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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翟俊和于灵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06-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2045

翟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翟俊和于灵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于灵芝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86115.97元、利息9136.48元,并自2020年2月2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付清之日;2、判令被告于灵芝承担本案一审律师费106000元;3、判令被告翟俊对被告于灵芝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于灵芝抵押的南京市浦口区山水大道39号7幢101室房屋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1-2项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年六月一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