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狄昌宜诉被告杨飞、第三人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耿果河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05-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22号

杨飞:

本院受理原告狄昌宜诉被告杨飞、第三人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耿果河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停止拍卖南京市浦口区桥林工业园内浦口区丹桂路10的办工楼及别墅;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年五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米庆光

联系电话:025-83768570

联系地址: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