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7072号
卜奎银:
本院对原告邱德保诉被告卜奎银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707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卜奎银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邱德保司租金9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卜奎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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