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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符玉坤、宋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05-1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692号

符玉坤、宋磊:

本院受理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被告符玉坤、宋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要求被告符玉支付租金368000元、滞纳金、违约金36800元、律师费32380元、残值145000元,2、被告宋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承办法官:俞昌盛

联系电话:025-83768622/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