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道明诉被告江苏诺克诺菲智能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05-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8832号

江苏诺克诺菲智能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道明诉被告江苏诺克诺菲智能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年五月七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联系电话:025-83768601、8376863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