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8835号
马从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诉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公司、彭宇、南京畅亦春运输有限公司、马从良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保险理赔款42400元;2、判令报告彭宇、马从良对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公司赔偿的上述损失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南京畅亦春运输有限公司对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公司赔偿上述损失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年五月六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09/86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