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王斌强诉被告齐爱军、南京敖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5-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653

齐爱军、南京敖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一、本院原告王斌强与被告齐爱军、南京敖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敖途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齐爱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斌强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齐爱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斌强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月8日起按月利率0.7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如被告齐爱军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王斌强可申请拍卖、变卖位于南京市浦口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星火南路2号15幢1805室的不动产抵押物,所得价款在被告齐爱军第一、二项债务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南京敖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齐爱军追偿

四、驳回原告王斌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原告已预交4400元),由被告齐爱军、南京敖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年五月六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76860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