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7578号
潘晓艳:
本院受理原告刘洋诉被告潘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111民初757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洋的起诉)。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