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2446号
韩夏、南京新能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一、 本院对原告戴云峰诉被告南京新能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民、韩夏、郭鹏程、陆烽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2446号民事判决书(一、确认原告戴云峰自被告南京新能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之日起即不具有该公司的股东身份和执行董事身份,且非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南京新能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办理撤销戴云峰是其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525元),鉴定费用12700元,合计13750元,由被告南京新能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76860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