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韩玮诉南京玉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谢海银、第三人周旭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04-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0)苏0111民初1227号

南京玉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谢海银:

本院受理原告韩玮诉你们与第三人周旭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年四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黄维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道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