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9351号
南京麦田房产经纪服务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李铁与被告吴书通、南京麦田房产经纪服务中心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原告与被告2签订的房地产买卖经纪合同;2、判令二被告立即退还原告款项63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63000元技术按照同期人民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江苏省无锡监狱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柳林
联系电话:025-83768629、8376862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