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魏百超诉南京玉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04-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384号

南京玉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魏百超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800元及诉讼过程产生的一切费用、要求判决生效日起收回房屋旭日爱上城10-2-604、要求被告承担自2019年7月11日到房屋收回期间的房屋租金每月2380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陈安

联系电话:025-8376853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简案团队(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