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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张传健诉被告路志胜股权转让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3-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6145

路志胜

    本院原告张传健诉被告路志胜股权转让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6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路志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张传健股权转让款7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驳回原告张传健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

 

 

 

承办法官:俞昌盛

联系电话:025-83768622/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珠中路3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