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方锦聪诉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3-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20190111民初6796

李星:

本院对原告方锦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679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偿还原告方锦聪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5日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李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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