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6892号
何宗培、左兆菊:
本院受理原告吴剑锋诉被告何宗培左兆菊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68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宗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剑锋支付60970.96元;二、被告左兆菊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何宗培所付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624元,由被告何宗培、左兆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0年二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戴维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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