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6780号
张浩:
本院受理原告何国莹诉被告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6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国莹返还借款本金28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16年9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2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800元,由被告张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0年二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戴维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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