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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起升木材经营部诉被告梅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02-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10178号

梅含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起升木材经营部被告梅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368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36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标准计收利息暂计1728.58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等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十九

 

 

 

承办法官:赵璐瑜

联系电话:025-837685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浦珠中路3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