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2220号
毛可文、滕芝翠:
本院对原告张峰与被告毛可文、滕芝翠、刘金龙、徐仕震、高永树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2220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毛可文、滕芝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峰955000元及利息(以955000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高永树在68476.19元范围内对张峰已承担的担保责任之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驳回原告张峰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二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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