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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刘英娥诉被告季德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2-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7557

季德荣

本院原告刘英娥诉被告季德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755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季德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英娥支付货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利息起止日期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00元、保全费320元,合计620元,由被告季德荣负担(原告刘英娥已经预交470元,被告季德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刘英娥470元,并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缴纳1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赵璐瑜

联系电话:025-837685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浦珠中路3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