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豆文梅诉被告董亮、胡国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2-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2115号

董亮、胡国华:

本院受理原告豆文梅与被告董亮、胡国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21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傅亚峰

联系电话:025-8352397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1号)